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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北京互联网法院:团购途径应承当产品出售者职责

发布时间:2024-04-28 14:31:28 发布来源: 开云官网登录入口

  本报讯(记者 徐慧瑶)现在,不少顾客喜爱经过社区团购途径购买生鲜生果等产品,如果在团购时遇上问题,面临生产商、供货商和团购途径等多个主体,顾客维权时该找谁?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来在一起案子中确定团购途径应当承当产品出售者职责,需退货退款;产品生产商被判承当500元惩罚性补偿。

  2021年3月10日,原告董先生在某团购途径下单购买了涉案产品,付款0.9元。他发现,该产品包装标示净含量65克,实践净含量仅50g。董先生以为,团购途径公司出售不符合规则规范的食物,应与生产商某公司、供货商某商行一起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团购途径公司尽管称其并非实践出售者,仅仅途径经营者,但该公司未能供给在途径内公示的实践出售者信息,以及涉案产品实践由被告某商行在团购途径上出售的相应根据,产品货款收款方也是团购途径公司。此外,被告某商行不认可其是出售者,并供给了与被告团购途径公司签署的协作合同,签署时刻晚于涉案订单发生时刻。

  据此法院以为,团购途径公司应承当产品出售者的职责,终究判定团购途径公司退货退款,若涉案产品不能交还,需折抵相应货款;生产商补偿原告500元。此外,因缺少现实根据,法院没有支撑原告要求某商行承当合同职责的诉讼请求。

  法官王红霞介绍,网络团购形式下,顾客并不能精确了解详细出售者身份。因而,从维护顾客权益的视点来看,网络团购途径、微信群、小程序等运营者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则,经过合理途径公示出售者主体信息,维护顾客知情权。如果因未能依法公示导致顾客维权无门,不能举证验证自己仅为买卖服务途径供给者,不能供给实践出售者身份的,应承当出售者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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