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轮消费券设置商场券、超市券、餐饮券三种类别。核销门槛设置为面额4倍,即扣除渠道、商家等各类优惠后的单笔消费金额须到达消费券面额4倍及以上方能运用消费券。一切类型的消费券均不得用于购买卷烟或加注机动车燃油。
(一)商场券:50元、80元、120元(200—50)(320—80)(480—120),限运用于百货商场、购物中心、服装鞋帽专卖店、挂钟眼镜店、珠宝首饰店、体育用品店及家电卖场、家居卖场、手机专卖店等线下什物零售商铺。
(二)超市券:20元、50元、80元(80—20)(200—50)(320—80),限运用于超市、便利店、水果店、生鲜店、母婴店、鲜花店、礼品文具店、药店等线下什物零售门店,包含加油站内具有独自收银条件的超市(便利店);
(三)餐饮券:30元、60元、100元(120—30)(240—60)(400—100),限运用于餐饮门店(含外卖)。
退货时,依照退货金额所占份额交还已核销的消费券资金,交还资金主动回来服务渠道专门账户,滚投到下一批运用;
消费券运用截止日期为投进当日开端核算的第7个天然日24时,逾期报废。如3月16日20时投进的消费券,运用截止时刻为3月22日24时。顾客抢领并运用后产生退款的消费券主动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