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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12月1日起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发布时间:2024-01-05 19:17:45 发布来源: 开云官网登录入口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

  “生鲜灯”是一种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而使生鲜食品呈现出更加鲜艳颜色的灯具,因成本低而又使用起来更便捷,应用十分广泛。在“生鲜灯”的照射下,生鲜肉类往往显得色泽格外红润鲜嫩,有些夸张的灯甚至有可能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就算是肉类有些不新鲜,消费的人在这种光线照射下也很难分辨。但一旦回到自然光或接近自然光的灯具下,不新鲜的肉立即“现了原形”。

  除了生鲜肉类有专属灯光外,一些蔬菜、熟食和水果等生鲜柜台也都有各自的“定制灯光”。针对消费者被“生鲜灯”误导购买到不新鲜的肉类而引发纠纷和投诉一事,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曾频发消费提示,教消费者如何避开“生鲜灯”误区。

  不少网友也对“生鲜灯”频频吐槽,“早该禁止生鲜灯了,使用生鲜灯是欺诈销售。”“使用生鲜灯,相当于开美颜,根本看不出来肉是不是新鲜。”

  市场监管总局7月22日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行为,保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化市场开办者和销售者食品安全责任,规定市场开办者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署协议、入场查验等管理义务和销售者履行进货查验、按时进行检查、标示信息等主体责任;明确了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案件通报和移送制度,细化了具体通报情形。

  将承诺达标合格证列为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的有效凭证之一,并鼓励优先采购带证的食用农产品;同时明白准确地提出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的基础上,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通过应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团体标准等促进食用农产品高质量发展。

  同时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明确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另外明确鲜切果蔬等即食食用农产品应做好食品安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此外,结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以个体散户为主的突出特点,按照“警示为主,拒不改正再处罚”的根本原则设置法律责任,将部分条款的罚款起点适度下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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