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会说,西红柿必定是生果啊,它成熟后红彤彤的,果肉是由子房发育而成的,里边还有一粒粒好吃的种子,这跟《牛津植物学简明词典》里对“生果”的解说悉数契合呀,怎么能说它不是生果?
不要这么必定,由于这样的一个问题,还有人把官司打到了美国的最高法院,那就是1893年的尼克斯诉赫登案。
1893年,美国四位姓尼克斯的商人从国外贩运来一批西红柿,预备运入美国境内出售,当商人们将西红柿运到美国纽约港口,却遇到了一个税务问题:
依照1883年美国关税法的规则,进口蔬菜需求交纳10%的关税,而进口生果不需求交纳关税。
可是赫登不这么以为,他建议西红柿是蔬菜,并依据其时的关税法向商人征收了税款。
随后,四位商人作为原告,将税务官赫登告上美国最高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其被征收的税款。
主审本案的官哈瑞斯·格雷发现本案的争辩焦点在于:西红柿应当被归类为生果仍是蔬菜?
这个问题在其时的美国税法里,是没有规则的,在其时的历史上,也没有这方面的判例以供征引。
在庭审争辩中,原告以为,西红柿有丰厚的果汁,它还可以生食,是一般蔬菜所不具备的。从色彩和色泽上看,它也都归于生果领域。
被告赫登以为,西红柿是蔬菜,由于一般来说,它是要通过烹制,才干成为契合群众饮食上的习气的好菜。
他们以为,从植物学视点看,西红柿确实是果实,但在日常日子中,人们把它当作蔬菜来食用的,好像栽培在菜园中的马铃薯、胡萝卜、芹菜等相同,别的不管生吃仍是熟食,它同生果都是不相同的。
终究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关税法所指的“蔬菜”应选用其日常意义而不是植物学意义,依据西红柿的烹调办法和盛行观念,它应当被视作蔬菜。
不管我国仍是外国,不管曩昔仍是现在,税收实务中都会存在许多问题没有明确规则,会发生税企争议。
在争议中处理问题,在前行中发生新的争议,永无止境,所以说税收更像一门艺术,而非技能,不到一锤定音的时分,需不需求交税,缴多少税,很难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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