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讯记者陈丽平近来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审议食物安全法修订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代表主张,对农人个人出售的农产品要区别对待。
修订草案规则,国家对食物出产经营实施答应准则。从事食物出产、食物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答应,答应证应当标明出产经营规模。农人个人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求获得答应。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高春艳主张,在上述规则后边添加“但需求承受有关部门的检测”。由于农人出产的农产品有或许存在肉眼看不到的来自土壤、水和投入品的安全危险危险。当这一些产品流到餐桌前,农人应有职责和职责让这一些产品承受检测。
邓秀新委员主张将上述规则修改为“农牧民个人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畜工业不需求获得答应,但有必要对其出售的农畜产品安全性承当相应的职责”。
谢旭人委员以为,农人个人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求获得答应,这样规则过于广泛。现在对农人的界定很杂乱,是指农村户口的居民,仍是直接务农的叫农人,农人工是否是农人?出售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也包含初级农产品,比方蔬菜等,也有粗加工的一些食物,状况很杂乱。对这一规则要作必要的区别,比方对有固定货摊、出售直接食用的农产品的,要有答应;关于一般活动的、出售自产初级农产品的或许发答应证做不到,但应有农人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规则,这样便于食物监管部门以及商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必要查看。
冯长根委员也以为,对农人个人出售要区别对待。现在有一种方法是农户加公司,从农人的视点讲这也是一种出售方法。假如归于公司运作又不必获得答应,农产品源头质量保证不了。当然,许多的农人以个别户方法向商场出售的产品是应该维护的。主张将农人个人出售改为农人以个别户方法向商场出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求获得答应。
许为钢委员以为,上述规则有缝隙,个别农人自己出产食用农产品在集市上卖都要答应,的确难以实现。但现在农业出产中跟着土地流通呈现许多规模化种植者,包含家庭农场、合作社等,要区别开这种规模化的出产和农人自己承包地出产的方法。主张添加进行规模化出产的,要对其进行必定的质量监管。不对规模化个别农人出产进行安全监管,会有人钻空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