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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指引(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4-01-07 21:44:03 发布来源: 开云官网登录入口

  金山网讯 快递包裹内件短少对方拒收+疫情期间没办法退件派送,导致内件生鲜产品没办法使用,该损失应由谁承担?近日,消费者张女士通过“云维权”向镇江市“智慧315”平台投诉。

  对于快递服务纠纷,市消协维权专家这样说:首先,处理快递服务纠纷,在法律依据上应当区别于普通邮政信件。

  在调解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快递公司通常给出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以下规定赔偿:(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之规定。我们大家都认为,该条款的适用仅针对邮政企业,而我国《邮政法》附则中明确说明“邮政企业”为“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并不适用于快递公司。由此可见,在我国邮政和快递服务的性质完全不同。邮政是国家行为,邮政专营受国家法律保护。而快递则是普通的商业物流行为,受《合同法》等民商法调整。由于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对邮件和快件延误、丢失、损毁赔偿的依据、额度等也有根本的不同。

  其次,快递经营者主张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为据按资费三倍赔偿,是在错误使用法律,避重就轻、推卸责任。快递公司应该对照我国《邮政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的规定,适用于快件的损失赔偿。”即“邮政普遍服务经营事物的规模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而根据我们国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做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邮政电信类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赔偿。”并且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但不允许超出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会造成的损失。”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快递公司应当按照消费者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在此,我们提醒众多购买的人,选择快递公司寄送贵重商品,尽量保留相关视频资料以作为维权的重要证据;同时,快递员也应该按照行业规范或标准严格操作,否则遇到消费纠纷,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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