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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7天无理由退货”是有条件的?这起案件告诉你

发布时间:2024-02-21 12:53:59 发布来源: 开云官网登录入口

  近日,杨某在朱某的网店购买男裤,金额为67.98元,签收后以不满意商品为由向平台申请退货退款。朱某查验退货快递时发现,商品已被穿过且污渍明显、无法二次销售,便退回快递,并将情况告知杨某。杨某仍向平台申请“仅退款”并操作成功,朱某遂起诉至牟定县法院。

  因金额较小,牟定县法院速裁团队有明确的目的性地向双方解释了某购物平台的交易规则和相关法律和法规,理清双方的权益和义务。通过不懈努力,双方最终达成共识,被告杨某退回原告货款67.98元及快递费,矛盾至此化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退货的邮费由消费者承担,也可以协商约定。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商品退回所产生的运费依法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是,如果商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需要退货或更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运费由买家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做到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不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同时,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需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能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可以不退回手续费。《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随着网络时代的持续不断的发展,网络购物慢慢的变成了大众化的生活方式。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是不少消费者从实体店购物转战网络购物的一大“定心剂”,虽然这个制度为广大购买的人们在网上下单时提供了一道保障,但不代表消费者能随意退货,消费者也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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