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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易腐等商品或不享7天无理由退货

发布时间:2023-10-02 16:01:22 发布来源: 开云官网登录入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代言虚假广告将担责,欺诈行为按商品价款3倍赔偿

  昨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员会议,会议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资产评估法草案等,会议听取了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作了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的说明,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情况的报告及相关建议。

  其中,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在草案一审稿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其中完善“后悔权”制度、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强化虚假广告责任等5大修改颇受关注。

  书一两天读完后,就利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政策反复退换;结婚要用红色的手包,婚礼用完了就来退货;退回来的衣服明显穿过,不予退货便以“给差评”威胁……

  2013年4月进行首次审议的消法修正案草案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这一遵循国际惯例的规定,受到舆论普遍肯定,认为这样加大了消费者维权的力度。然而生活中也出现了因网购环境尚不成熟、恶意退货等影响经营者利益的现象。

  对此,草案二审稿明确了几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依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淑萍指出,无理由退货也该对消费的人有制约。消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也要合理处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消费者退货应该保证商品的完好无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兼顾。

  1994年,消法正式实施,根据其中规定,消费者被欺诈可获双倍赔偿。第二年,为获赔偿而专买假货的王海走进北京隆福大厦,从此,他的名字就与打假、消费者权益绑在一起。

  时隔20年,消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高了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此外草案二审稿还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的人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三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二审稿这一修改中增加赔偿“三倍”金额,均比一审稿增加了一倍。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认为,从“退一赔一”到“退一赔三”,在实践中将有效提升法律的威慑力。但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司法实践中,消费的人在涉及汽车、房产等大宗商品时往往难以获得“退一赔一”的赔偿,如何将三倍赔偿执行好,需对大宗商品的惩罚性赔偿有更明确的界定。

  也有不少人认为惩罚力度还显不够。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消法研究中心教授刘远景指出,惩罚性赔偿应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原则,如果是十倍的惩罚赔偿,不法商家欺诈的情况可能会大大减少。

  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草案初审稿与二审稿均强化了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二审稿还强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增加一款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同样负连带责任。

  全国人律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广告代言人对虚假广告也应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违法经营、制造售卖假冒伪劣商品、进行虚假宣传,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诚信缺失。

  为此,草案二审稿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要体现加强社会诚信建设的精神,除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外,还针对经营者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虚假宣传等行为,除依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有关部门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一家在京的旅行社负责人对这一修改表示欢迎。他说,以北京一日游为例,不规范的经营者层出不穷,如果能将这些不正规经营、虚假宣传的旅行社依法处罚,并进行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的话,就可以有效的预防“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精神赔偿”、“汽车召回”、“绿色消费”等进步的消费理念都是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提出的。自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至今,全国县以上消协已达3000多个,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消协履职遇到一些问题。

  “不能让马不吃草而让马行千里。”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叶元春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名称、人员编制和经费目前尚未解决,很多人没认识到法律赋予它公益性职能的必要。

  草案二审稿对此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不过,对于草案将消费者协会定为唯一可以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提起诉讼的团体,即将其定为公益诉讼主体,仍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指出,社会组织“一行多会”是一个明确的发展趋势,未来的消费者领域肯定不只是一个消费者协会,如果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享有这个权利似乎不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明确:消费者协会履行的是“公益性职能”,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记者就消协定位等一系列问题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祝礼。

  答:早在1984年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消费者协会,近30年来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这个组织至今仍面临性质、人员、经费等一系列“角色认知困难”。草案二审稿增加了保障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的规定,明确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同时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能提供必要经费等支持。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草案明确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比较准确地体现了消协组织的性质、定位,是对消协组织多年来开展公益性工作的实际反映,也是消协组织并且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基础。

  答:消协一直面临法定名称不统一、性质不明确的问题。1989年国务院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团按名称进行了归类,凡叫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的均为社会团体。因此1993年消法出台时,因“消费者协会”所用名称对其作出了“社会团体”的定性。但1998年新发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的定义进行了缩限,消协这样的组织就出现了定位难。

  一些省市消费维权组织名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消费者委员会”等,这些名称有名实不符之嫌,会造成误解。一些地方的有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消协组织应当自行解决人员和经费,拒绝为其批编、拨款。有的消协因名称被编制部门拒绝管理,因性质被民政部门拒绝登记,成为“非法组织”。为保证消协组织能够准确定性、切实发挥公益职能作用,建议草案能够将消协组织定位为社会公益组织。

  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即不是直接的受害人或事件当事人也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机构或组织来提起诉讼,不能只规定消费者协会一家承担公益诉讼主体任务,您怎么看?

  答: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只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消费维权事业,我们都表示赞成。

  会议听取审议了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规定,将现行商标法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了300万元。此外,同我国“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

  去年12月,商标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商标侵权案件法定赔偿额上限被提高到了100万元。今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时,这一上限又进一步提升到了200万元。

  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定赔偿额还应再适当提高。全国人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200万元进一步提升到300万元,不设下限。

  今年6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商标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增加了“声音”可以作商标注册的规定。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既然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声音”可当作商标注册的规定,同时也应明确“国歌”“军歌”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全国人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禁止作为商标标志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我国商标代理行业是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目前,我国仅一般商标代理机构就有约9000家,每年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超过总申请量的90%。但是,整个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却并不尽如人意,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全国人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会议审议了资产评定估计法草案,这是继该草案去年2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后,进行的第二次审议。与草案初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一个突出特点是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要求,将更多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下放。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该法律通过,将终结中国资产评定估计行业20多年没有一部统一法律的历史。

  草案二审稿修改明确,注册评估师在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定估计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获准注册的,也由有关资产评定估计协会颁发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定估计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副会长、中联资产评估集团董事长王子林指出,一方面把更多政府管理事项和权限下放到行业协会,另一方面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迎合了资产评估行业自立发展的需求,更有助于发挥行业协会管理的专业性与有明确的目的性,符合当前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目前,我国开展的资产评定估计服务主要涉及综合资产评定估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和保险公估等六大类,但分别由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和保监会等五部门管理,俗称“五龙治水”。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孙健民指出,草案提出国务院建立综合协调机构,既有前瞻性,又顾及当前现实,让行业有了解决矛盾的牵头部门。尽管改革并未一步到位,但指明了未来变革的方向。

  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报告透露,我国水电装机容量2.49亿千瓦,风电并网装机6300万千瓦,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65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2.58亿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应用面积3亿平方米,各类生物质年利用量3000万吨标准煤,“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装机规模占总发电装机比例达28%,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量约占全国总发电量的20%”。

  同时,该报告说明,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尚未得到一定效果落实,2012年风力发电被弃达到208亿千瓦时,占实际发电量17%左右。

  报告指出,我国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电价补贴等政策仍存在一定问题,“一刀切”的价格政策不利于光伏发电大规模应用。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近日获国务院批准设立。为解决有关法律规定在试验区内的实施问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

  根据草案,在试验区内,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法律法规,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法律法规。

  受国务院委托,商务部部长高虎城昨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草案说明。高虎城说,在试验区内取消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允许外商投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业务等12项开放措施,与现行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建议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试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这些法律的有关规定,时间为3年。本组稿件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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