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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个法|315特辑:生鲜不鲜、食有异物、计息标准不告知…3个典型案例助你维权更无忧

发布时间:2024-03-09 04:16:02 发布来源: 开云官网登录入口

  “3.15”消费者权益到来之际,台江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助力消费者无忧消费、畅通维权,为营造诚信、公平、和谐的消费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赵女士在某生鲜电子商务平台购买了藤椒烤鸡、盒装猪腱子肉等商品,但收到的货物竟是价格较低的奥尔良烤鸡和已变质的猪腱子肉,且食品均仅用塑料袋包装,无任何标志标签,未体现商品名称、重量、价格、生产日期、生产厂商等商品信息。赵女士向该电子商务平台主张退货退款,但该平台客服人员竟以烤鸡系口味弄混、猪肉袋装盒装都一样为由拒绝赵女士的退款申请,赵女士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开庭审查认为赵女士与某生鲜电子商务平台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法律关系,虽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鲜活易腐的商品并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但该生鲜平台在其售卖的生鲜商品服务协议中对消费的人进行了生鲜商品48小时可退货/换货的承诺。

  承办法官向该电子商务平台充分释法说理,令该电子商务平台认识到其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最终同意向赵女士退还货款并支付货款三倍以上的赔偿,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该生鲜平台存在两个违约行为,一是未按照订单约定配送食物,二是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名称等作出标识,影响了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该生鲜平台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退货退款的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也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遵守其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小王某日到台江区某火锅店用餐,支付用餐费325元,在用餐过程中小王发现商家提供的虾滑中存在毛发异物,要求赔偿遭到商家拒绝,便向公安机关报警。双方在公安机关和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调解中,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小王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火锅店退还用餐费325元,赔偿用餐费的十倍即3250元以及健康损失费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台江区某火锅店提供给小王食用的虾滑中存在有毛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规定。小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台江区某火锅店退还用餐费用325元并支付十倍赔偿即3250元合情合理,但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健康因此遭受到了损害,故其主张该火锅店赔偿健康损失费1000元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台江法院依法判决台江区某火锅店应退还小王用餐费用325元并赔偿小王3250元。

  该案审查的难点在于虾滑中混入的毛发从何而来,根据原告提交在案的证据并结合庭审情况,从一般人的基本认知方面出发,最终认定商家提供的食材中夹带有毛发,不符合食品安全法中禁止生产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规定。故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判决商家退一赔十。

  小张经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电话推介购买了一款信贷产品,并自行通过手机银行办理业务。小张却在某日接到法院传票,告知其因逾期还款被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循环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人员在电话中仅告知该产品正常借期的利率及办理方式而未告知逾期还款利息、循环利息的计息标准,也没有告知该金融理财产品通过信用卡发放贷款而适用《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银行信用卡章程》规定。因该银行未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会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而手机银行中该产品适用的《业务条款及规则》也未就逾期利息、循环利息进行约定,故法院对于银行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循环利息不予支持,依法判决持卡人向银行偿还拖欠的本金并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消费者有知情权,本案中某银行未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会影响其决策的信息,该行为属于侵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受到法律的消极评价。

  原标题:《普个法|3.15特辑:生鲜不鲜、食有异物、计息标准不告知…3个典型案例助你维权更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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