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据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五)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孙逊,法学硕士,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孙律师拥有 8 年执业经历,专注于合同纠纷、公司法、知识产权、公司与并购、破产重整、刑事辩护、争议解决,提供对应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常年在众多法律领域为客户在法院以及仲裁机构提供诉讼及仲裁代理服务,有着非常丰富的从业经验,为多家公司可以提供过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