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铺那些玫红色的生鲜灯极具迷惑性,有一次看着新鲜的猪肉,买回去发现已经有点发臭了。”市民赵女士常去家门口菜市场采购食材,由于生鲜灯的“美颜功能”,吃过不少亏。
今年7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销售生鲜食用,不得使用对食用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花了钱的人商品的感官认知,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实施后,肉类生鲜灯这一误导消费者的重灾区将得到明显改善,赵女士对此十分欣喜。不过,距离《办法》发布已有一段时间,记者走访发现,不少菜场、摊位前的“生鲜灯”并未因此而更换。商贩们对于“生鲜灯”态度究竟如何?市民在消费过程中,还会面临哪些类似的“产品美颜骗局”?记者对此展开调查。
记者走访了多家菜市场,发现对误导性照明设备不满的市民不在少数。“玫红色的生鲜灯让眼睛很不舒服。”一位女士指出,菜市场内光线昏暗,仅能依靠摊主的照明设备来辨别商品质量,加了五颜六色的生鲜灯后,消费者很难通过观察辨别商品质量,增加了买到腐坏食品的风险。“有时候宁可绕路去大超市买,至少什么都亮堂堂。”
与市民要求整改的迫切希望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生鲜区域的照明设备大多没有更换。在部分集中改造后的生鲜菜场,肉品、蔬果区域的生鲜灯由菜市场管理方集中安装,一些个体商贩则是自行购买。他们大多数对于禁用生鲜灯的规定,表示并不知晓,“没有人跟我们讲,菜市场也没有发通知。”
当然,走访过程中,也不乏对新规有了解的卖家。但他们大都认为新规12月才实施,目前并无严格监管。与此同时,在网上购买生鲜灯依旧便利,20元左右就能入手一台“生鲜灯”,还能挑选“海鲜”“水果”等不同的应用场景。相关销售页面上更是直接标注着“提高销量”“生意好的都在用”等广告语,不少店家月销量破千。记者向后台客服咨询相关规定时,商家回应称,“距离《办法》生效还有几个月,目前还不会管。现在买还来得及做几个月生意,你自己看值不值。”
民和路疏导点的摊主则坦言,菜市场内光照条件本就比不上大型超市,若失去了生鲜灯的“加成”,产品的吸引力将一下子就下降,“大家都在用,总归看起来新鲜更好。卖菠萝也用黄色塑料袋装,你们怎么不去管?”
正如摊主所说,市面上通过视觉误导手段,影响花了钱的人商品性状认知的现象比比皆是。水果店使用彩色塑料袋,从视觉上给水果增加新鲜度;中秋将至,暖黄的灯光照在鲜肉月饼上,令人垂涎;熟食店、鸭脖店里常见的橘红灯光,也让食品获得了更多的吸引力。从事口红、美甲试色的自媒体从业者吴女士(化名)表示,为了让某些色号更“显白”,同行往往使用冷光灯。
如果说对于生鲜、熟食等小额商品,顾客可能还抱着满不在乎的心态,那么在房产交易中,消费者损失的可就不只是一顿饭钱了。
家住宝山区的岑女士(化名)向记者反映,购置新房前,销售带看的样板房内宽敞明亮、内装精致,让她颇为心动。然而,到手的房屋却大相径庭,“样板房的卧室里摆放了沙发、床铺后仍有空间余裕,实际的房屋内却十分拥挤,放了床就放不下别的家具了。”岑女士不解,购买前看上去很开阔的屋子,怎么到手后就“缩水”了呢?
业内人士介绍,为吸引顾客,在视觉上放大房屋空间,个别房产开发商会在样板房采取一些“手段”,例如摆放等比例缩小的家具、增装照明设备等。为了验证这一说法,记者随机选择了几套新开发的房产实地探访。闵行区保利·光合臻园售楼处,一间建筑面积约104平方米的样板房被分割为三房两厅两卫的空间布局,主卧放了床后,还能放下梳妆台、衣柜等,摆满家具的房屋看起来依旧十分宽敞。仔仔细细地观察后,记者却发现无论是梳妆台、书桌还是衣柜,都比普通家具更小、更窄一些。经过测量,主卧床铺长约1.8米,宽约1.1米;而次卧床铺则更小,长度仅有1.6米左右。
此外,样板房还加装了更多照明设备。记者在位于普陀区某楼盘售楼处的样板房里发现,该房屋在床底、书架等这些实际生活并不会特意留意的位置增设了Led灯,显得室内空间格外明朗舒适,采光良好。对此,从事室内设计的业内人士称,样板间是地产开发商重要的营销道具,其设计与实际生活区域的设计的基本要求大不相同。“比如,样板房里通常没有门,无论是厕所、厨房还是卧室都完全向外敞开,以便于在视觉上营造空间感,家里肯定不是这样,消费的人在看房时还是要多留心。”
针对本身面积较小的房屋,样板房在设计时镂空了墙面,增设玻璃,以便于增加通透感。
消费者擦亮眼睛来到现场,本以为能轻松的获得对商品的直观感受,结果却只能在商家的层层障眼法中“雾里看花”。日常生活中,消费者苦于这样的“视觉误导”久矣。可以说,《办法》的颁布,及时回应了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关切,但记者在走访中发现,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商家,都对新规缺乏了解。此外,部分市民也向《办法》的实施及维权标准提出了疑问。“要买到坏的肉才算违规,还是只要商家用了生鲜灯就能举报?”可见,保障《办法》内容与实际操作层面的统一,完善相关细则、推进其宣传与落实,仍是消费者权益维护的重中之重。
更重要的是,既然《办法》限制了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那么,熟食店、美妆店的“误导性打光”是否也应列入监管?与此同时,样板房中通过增加反光建材、缩小家具比例等视觉误导手段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否也应当列入监管?如要逐步监管类似卖家行为,又该如何界定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如何惩处违规商家?这一系列问题,或许都需要有关部门进一步发现、考量、整治,让买家在不同的消费场景下都能“眼见为实”。
而在卖家方面,也应做到“诚信为本”,自觉使用非误导性的营销手段,帮助消费者直观地感知商品性状,在提升商品质量上下苦功。